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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發改委近日發布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指出: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詳情如下: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我委對2013年1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1月7日至2月7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提出意見。請登錄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門戶網站首頁“公示公告”專欄,進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征求意見稿)》”欄目,提出意見建議。傳真請發至0991-2805833,郵箱請發至462275519@qq.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一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管理,生產、使用能源和開發、利用節能技術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原則)節約能源工作應當遵循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政策激勵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編制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
第五條(節能考核)自治區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地(州、市)、縣(市、區)以及重點用能單位,逐級分解落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重點用能單位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二十一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六條(節能戰略)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合理調整產業結構、產業布局、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行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提高清潔能源消費比重,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勵、支持研究、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鼓勵采用節能技術和使用節能產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七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七條(管理主體及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要求,將“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一并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建議修訂。屬2018年修正內容。2018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正式掛牌。這次機構改革,是按照與國家部委名稱、職能對應的原則,將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更名為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條(政府引導)自治區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臺,完善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節能統計等基礎數據庫,促進節能信息資源共享,定期發布國內外行業主要能耗先進指標,節能先進產品、設備、生產工藝以及違法用能情況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公共服務。
第九條(宣傳引導)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社會團體、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開展創建節能家庭活動,倡導節能環保的生產、生活、消費方式。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節能實踐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節能宣傳報道,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為節能宣傳周。
第十條(節能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的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節能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及時受理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組織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等有關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分別編制本行業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并組織實施。(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2018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正式掛牌。這次機構改革,是按照與國家部委名稱、職能對應的原則,將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自
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更名為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制定標準)自治區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擬定節能考核指標體系,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開展節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就同一檢查事項重復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制定標準)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未制定節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需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可以制定自治區節能地方標準。
用能單位應當執行節能國家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節能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不符合節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更新、改造。
第十五條(能效標識)自治區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發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目錄,制定自治區用能產品、設備及生產工藝的淘汰目錄和實施計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禁用條例)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禁止將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給他人使用。
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十六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投資與節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節能法》第十五條的修正較大,取消了能評是項目核準的前置要件,節能審查調整到開工前完成,建議修訂。屬2016年修正內容。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投資與節能)自治區、地(州、市)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十九條(固定資產投資與節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一)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
(二)用能產品、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行業或者地方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節能規定的。(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參考浙江、四川、湖北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建議修訂。
第二十條(能源統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方法,加強各產業能源消費以及主要耗能行業能源消費的分析與預測。
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區以及主要耗能行業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能源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節能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節能知識宣傳、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改造等服務,并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收益。
第二十二條(能效標識管理)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執行國家公布的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 (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十八條要求,建議修訂。屬2018年修正內容。
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第二十三條(用能單位管理)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加強能源利用全過程管理,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采取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節能措施,科學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激勵制度;
(二)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三)建立月度能源消費統計臺賬和能源利用情況分析制度;
(四)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五)能源管理負責人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節能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能保障工作。(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二十四條(用能單位統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等部門,根據用能單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及其變化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用能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與重點用能單位簽訂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并對其節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能耗報送)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定年度節能計劃,落實節能目標和任務,開展能源消耗在線監測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應當包括能源消費總體情況、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單位產品綜合能耗、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能源計量審查)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責令實施能源審計,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能源審計)被責令實施能源審計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節能服務機構進行能源審計,并向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提交能源審計報告。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通報能源審計情況。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定期自行開展能源審計,分析能源利用狀況和節能措施效益水平,采取改進措施,減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條(能源審計)能源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能源計量及統計狀況,節能系統、設備運行狀況;
(二)用能單位能源消費結構、流程及能源平衡分析;
(三)主要工藝能源指標與單位產品能耗指標計算分析;
(四)產值能耗指標與能源成本指標節能量計算分析;
(五)影響能源消耗變化因素的分析;
(六)節能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評價;
(七)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八)前一次能源審計提出的合理使用能源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能源使用要求)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水資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增加, 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二十八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三十條(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執行行業準入標準,加快推進鋼鐵、有色、石油、化工、電力、煤炭、建材等主要耗能行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技術改造。
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應當制定統一的節能規劃和能源利用計劃,鼓勵園區內的用能單位采用熱電冷三聯產的能源供應模式。(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2018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正式掛牌。這次機構改革,是按照與國家部委名稱、職能對應的原則,將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自
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更名為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三十一條(工業節能)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節能發電調度管理規定,優先安排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提高吸納風能、太陽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三十三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三十二條(建筑行業節能管理)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
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三十五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三十三條(建筑行業節能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集中供熱的建筑限期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第三十四條(建筑行業節能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引導和扶持建筑節能材料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既有建筑不符合節能標準的,應當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自治區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第三十五條(交通運輸領域節能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入,降低公共交通消費成本,鼓勵、引導公民利用公共交通、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交通運輸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推進優化運輸結構調整,推進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交通信息化建設,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運輸效率。(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四節要求,建議修訂。
第三十六條(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對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能源消耗定額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定期調整。
第三十七條(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四十九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三十八條(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公共機構和公共建筑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設備,安裝能源消耗計量裝置,實行能源消耗分類、分項計量和能源審計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能源消耗情況。
第三十九條(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產品和節能控制技術。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及其控制系統應當優先使用節電技術、節能產品和新能源。
第四十條(農業節能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資源節約型生態農業發展,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推廣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鼓勵和引導農村居民采用節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質能、太陽能、水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使用生物天然氣、沼氣、省柴灶、節能爐灶炕和節能燈等農村生活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推進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設備節能,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設備。(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2019年3月1日國家能源局印發的《關于促進生物天然氣產業化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及節能炕是農村節能取暖新技術,適合在我區廣大農村推廣使用,建議修訂。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四十一條(節能技術研發與交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發應用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第四十二條(節能技術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和技術的示范與推廣應用、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節能信息服務、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表彰獎勵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科技專項資金,應當優先用于節能降耗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節能技術示范工程建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立項審批、招投標工作中,優先支持節能產品、節能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四十三條(推廣使用新能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采取財政補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一)推廣、使用新能源、節能環保交通運輸工具、節能照明器具、民用建筑供熱計量裝置以及其他節能產品;
(二)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采用熱電冷聯產、余熱余壓利用、煤礦瓦斯和煤層氣綜合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四)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及生物質能;
(五)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筑材料、技術和產品;
(六)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七)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四十四條(節能認證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節能產品認證。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優先列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采購目錄。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鼓勵、支持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級較高或者有節能認證標志的用能產品。(修改, 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二十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四十五條(節能專項資金管理)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領域項目的信貸投放,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第四十六條(節能價格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鼓勵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對主要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分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對不符合能耗限額標準的重點用能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實行階梯電價政策。(修改, 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處罰規定)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六十八條要求,建議修訂。屬2016年修正內容。新疆實施辦法里沒有此項內容。其他省份也沒有此項內容。
第四十八條(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轉讓、出租或者出借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處該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價值金額或者年租金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要求,將“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一并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節能法》第七十條要求進行補充,建議修訂。屬2018年修正內容。
第四十九條(處罰規定)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修改,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的通知》(新發改環資〔2017〕304號)的相關要求,建議修訂。
第五十條(處罰規定)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七十二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五十一條(處罰規定)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增加, 相關資料: 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七十三條要求,建議修訂。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條(處罰規定)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七十四條要求,建議修訂。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條(處罰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七十七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五十四條(處罰規定)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七十九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五十五條(處罰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五十六條(處罰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八十四條要求,建議修訂。
第五十七條(處罰規定)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5號令)第三十一條要求,為在處罰措施上對接國家法律法規,建議全面修訂。
第五十八條(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處罰規定)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增加,相關資料:擬修訂沿革)
修訂依據:根據《節能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未提及處罰規定要求,建議修訂。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實施)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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