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家層面重要通知: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消納利用,2019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以下簡稱807號文),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自2020年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
(來源:微信公眾號“泛能網電力交易”ID:fnw_elec_trade 作者:李寧)
2020年是正式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第一年。2020年6月1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要求: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按照消納責任權重認真組織制定實施方案,積極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推動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積極落實消納責任,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任務。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切實承擔監管責任,密切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積極協調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和跨省跨區交易,對監管區域內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消納量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情況等開展監管。各派出機構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國家能源局報送監管報告。
廣東政策文件:
8月25日,廣東省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征求廣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和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實施方案意見的函》(后面簡稱'征求意見函')。要求市場主體9月4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給廣東省能源局。征求意見函中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考核要求、履約方式、市場機制、消納量計算等給出了明確要求。
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征求意見函中稱獨立售電公司、增量配電項目公司、電網企業等作為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需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第二類市場主體,包括通過電力市場直接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消納責任權重。這兩類市場主體在2020年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1.5%、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5.0%、激勵性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5.3%、激勵性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5.6%。
注意: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
考核要求
省能源局對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有獎勵也有懲罰。
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獨立售電公司、增量配電項目公司和通過電力市場直接購電的電力用戶,原則上按未完成消納量占應承擔消納量的比例限制其下一年代理用戶用電量。
對納入能耗考核的企業,超額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其能耗考核。
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資源極端異常)或重大事故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時,核減消納責任權重。
注意:現階段,若省內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超過國家下達的最低目標,則省內各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自動完成。
履行方式
消納責任權重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履行:
(1)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電量,或可再生能源自發自用;
(2)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3)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注意:消納量和綠證都只能交易一次,不能二次出售。綠證折算的消納量不參與消納量交易。
售電公司消納責任權重計算方法
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總用電量
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包括:
(1)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優先完成省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之后,剩余部分,按照各市場主體購電量或用電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后續適時調整。計入市場主體消納量。
(2)市場主體在電力市場交易中心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實際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消納量。
(3)市場主體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網企業計量的發電量(或經省能源局或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認可),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4)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的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總用電量為:售電公司代理用戶實際用電量總和-免于考核電量,實際用電量包括企業自發自用電量。
廣東政策分析和影響:
(1)承擔責任的市場主體
第一類市場主體是承擔批發轉零售的角色,并不直接消耗電力,但是可以通過交易選擇電源構成。第二類市場主體直接消耗電力,同時也有用電來源的選擇權,可以主動完成消納責任。電力大用戶,如果通過售電公司代理參與市場交易,則自身不需要承擔消納責任;如果直接參與電力批發交易,則需要承擔消納責任。一般電力用戶不需要直接承擔消納責任。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其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計入售電公司的消納量。
(2)可再生能源加速建設
可再生能源利用開發得到支持,將會迎來一波快速發展。受到政策刺激,售電公司、電力用戶企業都有投資建設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設備的動力,除了原有電力銷售收入外,還將增加消納量帶來的額外收益。
(3)可再生能源單獨交易
廣東將適時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中長期交易,采用價差模式簽訂年度雙邊協商合同;條件具備時,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月度交易和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交易;用戶側可再生能源電量交易上限等于其年度需求電量預測。交易采用月度結算,年度清算方式。
(4)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可能會上升
廣東省截至2020年6月底,總裝機容量13112.4萬千瓦,其中水電937.8萬千瓦,占比7.15%,并網風電431.3萬千瓦,占比3.29%,并網太陽能發電492.2萬千瓦,占比3.75%。這三類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總占比僅為14.19%。2020年1-6月,廣東省發受電量合計2896億千瓦時,其中省內水電119億千瓦時,占比4.11%,省內風電45億千瓦時,占比1.56%,省內太陽能19億千瓦時,占比0.64%,省內生物質及其他89億千瓦時,占比3.06%,省內水電、風電、光伏、生物質發電總占比不高于9.37%。
這其中有一部分可再生能源電力還會由電網收購,優先完成省內居民、農業等用戶用電量的消納責任權重。所以廣東省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遠遠不能滿足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所需完成的31.5%的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值。必然會導致可再生能源中長期交易價格上升。上升的幅度有很大可能性是參考普通電力中長期交易價格和綠證價格之和。
(5)綠證價格可能上升
廣東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不足,可在市場上交易的消納量必然供小于求,所以大部分市場主體需要通過購買綠證履行自己的消納責任。需求的增加必將引起綠證價格的上升,但是受政策限制,綠證價格不能超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金額。目前綠證交易處在自愿認購交易階段。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的綠證認購平臺(www.greenenergy.org.cn)上的綠證價格在128.6-872.8元/MWh之間。目前廣東政策沒有綠證賣方的地域限制,市場主體可以自由選擇低價綠證。
(6)消納量的交易價格會參考綠證價格
由于綠證可以按照1:1折算為消納量,在新的規則對綠證折算消納量做出變更以前,消納量的價格將會與綠證價格看齊。
售電公司應對措施:
(1)制定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
制定電力消納計劃,既是政策規定市場主體的責任,也是售電公司運營的需要。一旦廣東可再生能源消納政策正式實施,售電公司交易電量的組合方式將更加復雜,需要考慮的交易約束條件更多,也將有更多風險對沖的機制。可再生能源和普通電力中長期分開交易,售電公司在中長期階段就要考慮可再生能源比例,根據對廣東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價格的評估,和對綠證價格趨勢的判斷,制定年度消納計劃。
(2)售電公司的盈利空間被進一步壓縮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可能導致售電公司批發側成本增加,征求意見函中沒有對一般電力用戶提出消納責任的明確要求,所以價格傳導到零售側需要給電力用戶一段適應時間。售電公司通過價差獲得收益空間可能被壓縮。
(3)零售套餐更多樣化
售電公司套餐制定更復雜,需要單獨約定零售合同中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和價格。零售側的營銷也會受到影響。例如農業用電用戶不影響消納責任的履行,不用給出額外的優惠條件。有可再生能源自發自用設備的電力用戶,能夠幫助提高售電公司的消納量,售電公司給這類用戶制定優惠套餐。
(4)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
可再生能源電力單獨組織中長期交易,未來還將適時開放月度交易和參與現貨交易。售電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交易策略,
(5)監測可再生能源消納量和總用電量
售電公司需要監測和掌握(至少是每月掌握)自己代理用戶的總用電量(包括自發自用)和可再生能源電力總消納量,計算每月和全年累計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例。每月5日前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由于消納量的組成比較復雜,有來自電網的數據、交易中心的結算數據、企業自發自用的數據、綠證和消納量的交易數據,售電公司需要相應的管理工具進行數據統計和查詢。同時因為有些企業有自發自用設備,售電公司不能用結算電量作為企業用電量,而是需要掌握企業的實際用電總量。依靠電力用戶主動報送數據是一種途徑,但是如果能通過表計接入,自動采集用電數據,可以提高效率和準確度,減少電力用戶的工作量。
(6)跟蹤和預測消納量和綠證交易價格走勢
綠證和消納量的交易價格將會影響售電公司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策略。所以售電公司需要跟蹤市場上的消納量和綠證的交易量價走勢,并對未來中長期的價格走勢做預測。售電公司可以提前購買低價綠證和消納量,也可以高價賣出自身消納量,降低批發側電力采購總成本。
(7)投資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資產
售電公司可以投資建設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發電資產(例如分布式風電、屋頂光伏等),一方面為代理的電力用戶供電,賺取電費另一方面可以計入自己的消納量。
- 西安熱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國電機工程學會
- 國家核電技術公司
- 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
- 火力發電分會(電機工程學會)
- 火力發電分會(中電聯)
- 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
-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 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
- 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華電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山東黃臺火力發電廠
- 中國華電集團發電運營有限公司
- 內蒙古蒙電華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
- 園通火力發電有限公司
- 廣西柳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株洲華銀火力發電有限公司
- 內蒙古岱海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山西漳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湖北華電黃石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黑龍江華電佳木斯發電有限公司
- 陜西蒲城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福建華電永安發電有限公司
- 開封火力發電廠
- 華電國際鄒縣火力發電廠
- 中山火力發電有限公司
- 山西陽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國電長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山東新能泰山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宜昌東陽光火力發電有限公司
- 揚州火力發電有限公司
- 太倉港協鑫發電有限公司
- 甘肅電投張掖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陜西渭河發電有限公司
- 國投欽州發電有限公司
- 大唐淮南洛河發電廠
- 國電豐城發電有限公司
- 國電靖遠發電有限公司
- 靖遠第二發電有限公司
- 國華綏中發電有限公司
- 元寶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開封火力發電廠
- 云南華電巡檢司發電有限公司
- 云南華電昆明發電有限公司
- 國投宣城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 山東黃島發電廠
- 國投北部灣發電有限公司
- 西北發電集團
版權所有©火力發電網 運營:北京大成風華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京ICP備13033476號-1 京公網安備 110105012478 本網站未經授權禁止復制轉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