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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三起電力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詳情如下:
案例20: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對某建設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3年5—6月,華中能源監管局在對武漢某電廠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電廠漿液泵改造和6號鍋爐引風機煙道項目的作業腳手架搭設不規范,存在事故隱患,但施工單位某建設公司未采取措施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2023年8月,華中能源局對該企業正式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10月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綜合考慮該企業項目負責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限期完成了檢查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依法處以3萬元的罰款。
案例21: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對某火電項目承包單位行政處罰案
2023年6月,甘肅能源監管辦在對某火電項目工程項目部及施工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項目承包單位存在多項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弄虛作假;人員資質審核把關不嚴,乙炔切割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即上崗作業;一臺履帶式起重機和一臺汽車起重機同時起吊作業,以及多項動火作業,未安排工作負責人或安全監護人;現場搭設的多處腳手架,不符合國家安全規范,存在人員墜落事故隱患。2023年7月,甘肅能源監管辦對該項目承包單位正式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9月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項目承包單位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甘肅能源監管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和第七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以及第一百零二條的相關規定,對該項目承包單位分別處以8萬元、8萬元、8萬元、4萬元罰款,4項違法行為合計罰款28萬元。
案例22: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對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3年6月,福建能源監管辦在對福建某在建抽水蓄能電站開展2023年電力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四不兩直”專項監管中發現,某公司施工項目部承建的下水庫土建及金屬結構安裝工程在施工現場安全管控中存在一些嚴重問題,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包括:導流洞施工臺車缺少防護欄桿、踢腳板,導流洞施工臺車缺載荷標識和驗收標識,導流洞施工臺車缺接地措施。2023年6月,福建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正式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8月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福建能源監管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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