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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并確保其穩健高效運轉,一套科學、合理的電價體系與政策框架不可或缺。電價政策對于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具有怎樣的深遠影響?就此,中能傳媒記者專訪了發展中國家工程科技院院士、華南理工大學電力經濟與電力市場研究所所長陳皓勇。
中能傳媒:您如何看待電力定價和電力市場設計的意義?
陳皓勇:電力市場是人為設計的市場,是人類所創造的新生事物,必須回歸經濟學的理論源頭并結合新型電力系統的技術特點進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才能找到切實可行的市場化改革之路。
電力定價和電力市場設計應以對電能價值規律的深入分析為基礎,并建立基于電力系統優化規劃、優化運行原理的數學模型。實時電價是基于經典微觀經濟學中的“社會福利最大化”原理形成的,在實際電力市場中一般由安全約束機組組合、安全約束經濟調度等短期運行優化模型的拉格朗日乘子法求出。對于安全約束機組組合和安全約束經濟調度模型,盡管在電力市場環境下需要采用這兩個模型計算出實時電價或現貨價格,但二者也適用于傳統壟斷模式下的電力系統優化調度。電力市場設計與運營的目標易被誤認為是實現電力系統的經濟調度,而忽視價值規律才是包括電力市場在內的所有市場價格形成的基礎和市場經濟運行的核心,而此時兩個模型應被看成價值分析模型而非傳統的優化調度模型。
在新能源大規模接入的背景下,由于新型電力系統的運行機理和穩定特性更加復雜,電能價值也將更為復雜。“同質同價”是市場中商品定價的基本原則。我們常說的電能同質性是從物理學意義上來說的,而電力市場中所交易商品的品質是從電力系統調度運行角度來說的。由于電能難以大量儲存,發、用功率必須實時平衡,考慮到對電力系統調度運行和功率平衡的影響,電能商品的品質應從波動性、可控性、隨機性3個維度進行衡量。其中,波動性是指功率相對于自身容量的變化幅度;可控性是指功率在一定范圍內自由調節的難易程度;隨機性與可控性有一定的關聯,隨機性大的電源或負荷一定難于控制,而隨機性小的電源或負荷可能易于控制。應通過電價形成機制的設計,使市場交易結果符合“高質高價、低質低價”的規律。新型電力系統中的電能價值分析也需建立在電力系統優化規劃、優化運行的數學模型基礎之上。
中能傳媒:請您談談哪些電價機制或政策能夠促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構建,這些政策有何具體作用和重要影響?
陳皓勇:我國電力行業傳統上一般采用基于會計學的定價理論與方法,著眼于賬面上的平衡,因而和一般商品定價沒有本質區別,即會計成本(折舊、營運、稅收)加上利潤。同時,由于電力產品是國家重要的基礎性資源,并非普通商品,因此電價除了商品屬性,還有復雜的社會屬性,體現國家的產業發展導向,因此歷史上形成了一系列所謂的政策性電價,包括煤電價格聯動電價、發電上網標桿電價、用戶分類與目錄電價、還本付息電價、脫硫電價、城鄉用電同網同價、高耗能產業差別電價、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居民用電階梯電價等。
區別于會計學成本定價模式,市場化的電價取決于經濟學成本與經濟學效益,一般基于經濟學中的“邊際”概念,需要采用數學優化模型計算出來。從2002年國務院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即“5號文”)起,我國開始進行電力體制改革并建立合理的電價形成機制,將電價劃分為上網電價、輸電電價、配電電價和終端銷售電價,從會計學成本定價逐漸向經濟學成本定價過渡,逐漸形成了發電、輸配、售電的三環節電價。電能量價格形成機制逐漸由傳統的政府定價轉向由市場競爭形成。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9號文”)。9號文旨在打破電網“統購統銷”的經營模式,建立發電方(供給方)和用電方(需求方)的直接交易關系,將“有序推進電價改革,理順電價形成機制”作為改革重點任務。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開展批發交易,形成電能量批發價格。售電公司和其代理的電力用戶之間形成電能量零售價格。對于輸配電價部分,價格核定的原則是“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因此,在新一輪電改所建立的電價體系中,用戶終端電價的形成機制是:用戶終端電價=市場電能量交易電價+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015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了《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文件。這些文件涵蓋了我國整個輸配電價體系,建立了全環節輸配電價監管制度框架。而輸配電價也繼續保留在新版《中央定價目錄》中。
2024年2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指出“各地要規范輔助服務費用管理,由用戶側承擔的輔助服務成本,應當為電能量市場無法補償的因提供輔助服務而未能發電帶來的損失”。因此,用戶終端電價計算公式變為:用戶終端電價=市場電能量交易電價+輸配電價+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構建過程中,這些電價機制和政策將得到繼續保留和進一步完善,在跨省跨區電能量和輔助服務交易機制、跨省跨區輸電價格方面可能有一些新的問題需要研究和解決。
中能傳媒:推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需要在電價政策方面做哪些調整?
陳皓勇:隨著高比例新能源接入電網,我國源荷時空錯位矛盾愈發凸顯,部分省份存在可再生能源消納難題,而部分省份受限于資源稟賦則出現電力電量平衡難題。當前,省間交易壁壘依然比較嚴重,送端省份面對經濟下行壓力和市場承載能力,更愿意將高價電銷往外地,而把便宜電留在本省;受端省份接受落地價格相對便宜的電能,擠占了本地發電企業的生存環境,交易意愿也不強;即使送端和受端有交易意愿的,加上相對昂貴、一省一省、一區一區疊加的輸配電價,也缺乏成交的經濟基礎。因此,省間交易的電能量和輸電價格形成機制都有待優化。
此外,雖然電力市場交易和電價形成機制正日趨完善,但省間電力交易尚未完全向用戶側開放,仍需以省級電網公司代理購電的方式參與,因此電價市場化尚不充分,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不同省份和地區的電力市場交易和電價形成機制方面可能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異和難以銜接之處,需要進一步標準化和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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